稅務新聞

房屋未辦保存登記移轉時也要報契稅

移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雙方仍應共同申報契稅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買賣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民眾誤以為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過戶程序而未申報繳納契稅,導致後續諸多產權問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名義。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所訂契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故可免貼用印花稅票。